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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25 00:00  

湘教国培办通〔2010〕12号

为切实加强我省国家级培训项目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实施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国培办)根据省教育厅制订的培训方案将培训计划下达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配到中小学校。省直及高等院校附属中小学校的教师培训计划由省国培办直接下达。市州教育局将送培学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国培办核定。

第二条 根据选派条件,学员由学校推荐,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市州教育局或相关机构汇总确认,报省国培办备案。

第三条 省国培办将学员名单汇总,分项目、分学科及时提交给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

第四条 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在开班前一周内将开班通知书及所属学员名单发送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督促送培学校将入学的时间和要求通知到学员本人。同时,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将入学通知书发送给学员本人,并以电话或信息的方式进行确认。

第五条 送培学校要积极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妥善安排好参训教师的工作交接等事宜,根据相关政策落实参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规定报销往返交通费用,督促学员按时报到,并及时给予掌握本校参训人员的培训情况,确保参训教师顺利完成培训。

第六条 学员持入学通知书按要求到指定的培训地点报到,无特殊情况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要及时将没能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国培办,由省国培办统一将未按要求参训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市州教育局,有关市州教育局要及时按照选派条件更换学员。

第七条 学员要严格遵守培训院校或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课和做笔记。学员上课、研讨、考察与实践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不能迟到与早退。因故不能参加学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员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含实践与考察)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结果以定量和定性的方式呈现,考试按百分制计分,考核按优秀、及格、不及格三个等次评定。考核结果载入学习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归入本人业务档案。并按规定的培训课时计算中小学继续教育学分。

第九条 学员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或研修,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结业,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省国培办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建立“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学籍管理系统,项目承担院校和机构在培训开始后2天内,由班级管理员通过网络分项目、分班级上传学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负责对学员进行考勤和考核,于培训结束前3天内到省国培办领取学员结业证书,按规定编号后发放给考核合格的学员。结业证书编号为HNGP0W0X0Y0000Z,HN指湖南省,GP代表国培计划,0W代表年份,0X代表项目号,0Y代表承办院校(机构),0000Z是学员序号。具体编号方式见附件2。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结业学员名单、课程及相关信息上传“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学籍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在培训结束后10天内将学员结业名册、考核成绩情况、优秀学员名单、工作总结等加盖公章后交省国培办。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院校或机构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将学员学习情况登记表(附件1)寄送学员所在学校(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培计划”的置换脱产研修项目和短期集中培训项目。远程培训项目学籍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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