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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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20〕38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预算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和《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10月22日
湖南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财〔2019〕6号)和《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和有关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既可针对整体支出开展,也可针对指定的专项资金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两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厅本级和有关单位对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省教育厅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教育部门的预算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的导向,高效要保障、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重点任务要求;
(三)各级教育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预算支出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预算支出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支出。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支出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预算支出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条 部门评价对象的确定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湖南省财政厅组织的各项绩效评价,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预算支出,随机选择一般性预算支出。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预算支出部门评价全覆盖。
第八条 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算支出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情况,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设定情况,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
(五)预算资金的绩效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和评分方式
第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根据评价方式不同分为单位自评指标和部门评价指标。
第十条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共性指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调整(参考共性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1)。
个性指标由评价主体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针对评价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产出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效益指标。省教育厅建立部门预算教育专项资金绩效参考指标库(见附件2),并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评价主体在开展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时,可从教育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库中选取相应指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个性指标。
第十一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十二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确定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包括预算支出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单位自评指标中的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二级、三级指标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预算支出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预算支出决策、资金使用管理、产出和效益。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明确性原则,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可比性原则,同类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为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分方式,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超过30%),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当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以下合理确定分值。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为了取得被评价对象基础数据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通过案卷研究、资料收集、座谈交流、实地核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完成绩效评价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厅本级和有关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评价结果应用。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具体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接省财政厅,组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统筹协调其他各项绩效评价工作。各项目资金主管处室具体负责各自管理的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各项目的个性指标体系;年初预算编制时同步设置项目绩效目标;年度中定期或不定期监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收集整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建立各项目绩效评价档案;年度结束后及时汇总审核省本级各项目实施单位、各市州的自评表及自评报告,形成各项目的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其他按要求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负责本地区绩效自评工作,汇总审核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的自评表及自评报告,收集整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资料,年度结束后及时形成市州、县市区各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厅本级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年度结束后及时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上报,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实施程序是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确定评价对象。
(二)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
(三)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绩效评价方案。
(四)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评价准备工作。
(五)被评价对象开展自评。有关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数据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撰写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按时报送。
(六)现场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深入被评价单位,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进行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接受现场评价的单位要指派熟悉情况的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综合分析评价形成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对各单位的绩效报告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结合现场评价情况,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4)。
(八)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绩效评价工作组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反馈,超过7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九)形成正式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应逐一核实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按程序报批,形成正式评价报告。
(十)建立评价档案。绩效评价工作组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业务委托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同时,按照评价工作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实施档案的对口分级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5)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预算支出,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部门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问责。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省教育厅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支出是否纳入项目库、进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较差、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并根据情况核减预算,甚至取消预算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结果报告与公开:
(一)纳入重点绩效评价的预算支出评价结果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预算绩效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省教育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开部门评价的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部门决算,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具体公开方式和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结果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问责参考依据;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公职人员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2.教育专项资金绩效指标库(参考)
3.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单位参考提纲)
4.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5.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1-1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一级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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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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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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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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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
绩效目标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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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所设立的整体绩效目标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整体绩效目标与部门履职、年度工作任务的相符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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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绩效指标
明确性
|
部门依据整体绩效目标所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整体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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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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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
在职人员
控制率
|
部门本年度实际在职人员数与编制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人员成本的控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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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控制率=(在职人员数/编制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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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
变动率
|
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控制重点行政成本的努力程度。
|
“三公经费”变动率=[(本年度“三公经费”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总额)/上年度“三公经费”总额]×100%。 |
||
重点支出
安排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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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本年度预算安排的重点预算支出与部门预算总支出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履行主要职责或完成重点任务的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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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出安排率=(重点预算支出/预算总支出)×100%。 |
||
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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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
预算
执行率
|
部门本年度预算完成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完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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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率=(预算执行数/预算数)×100%。 |
预算
调整率
|
部门本年度预算调整数与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的调整程度。
|
预算调整率=(预算调整数/预算数)×100%。 |
||
支付
进度率
|
部门实际支付进度与既定支付进度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均衡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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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进度率=(实际支付进度/既定支付进度)×100%。 |
||
结转
结余率
|
部门本年度结转结余总额与支出预算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本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实际控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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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总额/支出预算数×100%。 |
||
结转结余
变动率
|
部门本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与上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总额的变动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控制结转结余资金的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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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结余变动率=[(本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上年度累计结转结余资金总额]×100%。
|
||
公用经费
控制率
|
部门本年度实际支出的公用经费总额与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机构运转成本的实际控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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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经费控制率=(实际支出公用经费总额/预算安排公用经费总额)×100%。
|
||
过
程
|
预算 |
“三公经费”控制率
|
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与预算安排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对“三公经费”的实际控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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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控制率=(“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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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执行率
|
部门本年度实际政府采购金额与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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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执行率=(实际政府采购金额/政府采购预算数)×100%; |
||
预算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部门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对完成主要职责或促进事业发展的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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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
资金使用
合规性
|
部门使用预算资金是否符合相关的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算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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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
预决算信
息公开性
|
部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预决算信息,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预决算管理的公开透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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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
过
程
|
预算
管理
|
基础信息
完善性
|
部门基础信息是否完善,用以反映和考核基础信息对预算管理工作的支撑情况。
|
评价要点: |
资产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部门为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而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资产管理制度对完成主要职责或促进社会发展的保障情况。
|
评价要点: |
|
资产管理
安全性
|
部门的资产是否保存完整、使用合规、配置合理、处置规范、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资产安全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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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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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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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与所有固定资产总额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程度。
|
固定资产利用率=(实际在用固定资产总额/所有固定资产总额)×100%。
|
||
产 出
|
职责 |
实际
完成率
|
部门履行职责而实际完成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工作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
|
实际完成率=(实际完成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 |
产 出
|
职责 |
完成
及时率
|
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的实际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
完成及时率=(及时完成实际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 |
质量
达标率
|
达到质量标准(绩效标准值)的实际工作数与计划工作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部门履职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
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实际工作数/计划工作数)×100%。 |
||
重点工作
办结率
|
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数与交办或下达数的比率,用以反映部门对重点工作的办理落实程度。
|
重点工作办结率=(重点工作实际完成数/交办或下达数)×100%。 |
||
效 果
|
履职 |
经济效益
|
部门履行职责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
此三项指标为设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时必须考虑的共性要素,可根据部门实际并结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设立情况有选择的进行设置,并将其细化为相应的个性化指标。
|
社会效益
|
部门履行职责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
|||
生态效益
|
部门履行职责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
|||
社会公众
或服务对
象满意度
|
社会公众或部门的服务对象对部门履职效果的满意程度。
|
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部门履行职责而影响到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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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一级 |
二级 |
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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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解释
|
指标说明
|
决 策
|
预算支出决策
(项目立项)
|
预算支出决策(项目立项)依据
充分性
|
预算支出决策(项目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部门职责,用以反映和考核决策(立项)的依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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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⑤预算支出是否与相关部门同类预算支出或部门内部相关预算支出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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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立项)程序规范性
|
预算支出申请、设立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用以反映和考核决策(立项)的规范情况。
|
评价要点:
①预算支出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
②审批文件、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③事前是否已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绩效评估、集体决策。
|
||
绩效
目标
|
绩效目标
合理性
|
预算支出所设定的绩效目标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与预算支出实施的相符情况。
|
评价要点:
(如未设定预算绩效目标,也可考核其他工作任务目标)
①预算支出是否有绩效目标;
②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内容是否具有相关性;
③预算支出预期产出效益和效果是否符合正常的业绩水平;是否与预算确定的预算支出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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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指标
明确性
|
依据绩效目标设定的绩效指标是否清晰、细化、可衡量等,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的明细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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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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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投入
|
预算编制
科学性
|
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有明确标准,资金额度与年度目标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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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①预算编制是否经过科学论证;
②预算内容与支出内容是否匹配;
③预算额度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按照标准编制;
④预算确定的预算支出投资额或资金量是否与工作任务相匹配。
|
|
决 策
|
资金
投入
|
资金分配
合理性
|
预算资金分配是否有测算依据,与补助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预算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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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①预算资金分配依据是否充分;
②资金分配额度是否合理,与项目实施单位或地方实际是否相适应。
|
过
程
|
资金 |
资金
到位率
|
实际到位资金与预算资金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资金落实情况对预算支出实施的总体保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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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预算资金)×100%。 |
预算
执行率
|
预算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用以反映或考核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
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资金/实际到位资金)×100%。
实际支出资金:一定时期(本年度或预算支出期)内预算支出实际拨付的资金。
|
||
资金使用
合规性
|
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资金的规范运行情况。
|
评价要点:
①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②资金的拨付是否有完整的审批程序和手续;
③是否符合预算支出预算批复或合同规定的用途;
④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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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
实施
|
管理制度
健全性
|
预算支出实施单位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用以反映和考核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对预算支出顺利实施的保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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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
制度执行
有效性
|
预算支出实施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用以反映和考核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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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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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出
|
产出
数量
|
实际
完成率
|
预算支出实施的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产出数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
实际完成率=(实际产出数/计划产出数)×100%。 |
产出
|
产出
质量
|
质量
达标率
|
预算支出完成的质量达标产出数与实际产出数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产出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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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达标率=(质量达标产出数/实际产出数)×100%。 |
产出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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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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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时间与计划完成时间的比较,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产出时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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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完成时间:预算支出实施单位完成该预算支出实际所耗用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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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
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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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
节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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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预算支出计划工作目标的实际节约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率,用以反映和考核预算支出的成本节约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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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节约率=[(计划成本-实际成本)/计划成本]×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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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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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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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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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实施所产生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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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支出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等。可根据预算支出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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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或服务对
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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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对预算支出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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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是指因该预算支出实施而受到影响的部门、群体或个人。一般采取社会调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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